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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海外上市项目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5-02-03 10:17   浏览: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外汇监管环境日益宽松

在 2014 年的全球资本市场盛宴中,中国企业的强劲表现相当引人瞩目。为了便利境内企业境外 融资,支持企业“走出去”,中国监管机构在 2014 年相继发布了多项规范文件及政策指引,进一步落实了国务院简政放权和监管转型的要求。 

2014 年 12 月 26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 号,下称“54 号文”),对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提出了对中国企业更为便利的监管指引。54 号文自 2014 年 12 月 26 日起正式实施,外汇局于 2013 年发布的《关 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 号,下称“5 号文”)亦同时废止。结合 54 号文的规定,我们将与大家分享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日益宽松的外汇监管环境的观察。

1. 外汇监管政策下的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归纳起来主要为两种方式: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境内实体企业的名义,在境内监管机构审批核准的前提下向境外证券主 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1]。通常情况下,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用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1993 年 7 月 15 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HKEx: 0168)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拉开了中国企业直接赴 境外上市的序幕。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实体企业的股东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外设立拟境外上市的主体企业(下称 “境外企业”)[2],并将其在境内持有的资产和权益通过一系列方式合并报表到该境外企业并在境外发行股票及在境外交易所上市。薛冰︱钟佳霖 2015 年 1 月 8 日资本市场法律汉坤律师事务所 54 号文所规范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下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根据中国证券会发布的官方统计信息[3],截至 2014 年 10 月底,已有 199 家境 内公司赴境外(包括香港、新加坡、纽约和伦敦)上市。 

2. 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直接融资的监管 1994 年 1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就曾联合发布《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 号,下称“8 号文”),对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的外汇资金管理问 题作出了规定。外汇局通过 8 号文,搭建了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进行外汇管理的基础架构。历经二十年的监管政策演变,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的外汇监管环境日益宽松。根据 54 号文的规定,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 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3. 一般性的外汇合规登记程序 在境外上市流程中,外汇局通过 54 号文主要设置了如下几项外汇合规登记程序:

4.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划转支付安排 根据 54 号文的规定,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下称“公 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 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 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确保资金用途与境外上市时的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用途的一致性。 

5. 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时的外汇监管 根据 54 号文的规定,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 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6. 境内股东可自主安排将减持、转股等所得留在境外 54 号文规定,持有境内公司境外股份的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 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而 2013 年的 5 号文曾规定,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应当自该收入获得之日起 2 年内调回其减持境内专用账户。 

 



[1]即市场上惯称的 H 股(境内注册企业在香港上市)、股(境内注册企业在新加坡上市)和 N 股(境内注册企业在纽约上市)等

[2]内企业设立境外上市主体进行境外间接上市一般被称为大红筹模式,典型案例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 网通、中海油以及中银香港等)。由于境内企业设立境外企业需要经过相当复杂的审批,实践中民营企业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相对大红筹模式,小红筹模式是指由境内个人设立境外上市主体进行境外间接上市,例如中国目前活跃的互联网企业较多都是采取这类模式。